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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隆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被告人张**的人民币98000元作为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被告人张**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罚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侦查阶段就对石场占用林地面积提出异议,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又提交了新的证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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