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要求宣告其女儿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杨**诉称:我系杨**的父亲。杨**于1991年外出打工走失,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3年,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杨**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杨**,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系申请人杨**的女儿。杨**于1991年外出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申请人杨**作为杨**的父亲,属于杨**的利害关系人,在杨**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向本院申请宣告杨**死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杨**要求宣告杨**死亡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杨**死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