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邓*在呈贡区水天温泉7区休息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从其口袋内盗得苹果牌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482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报警后呈贡分局予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接报后赶往水天温泉,在水天温泉内抓获涉嫌盗窃手机的邓*,当场查获其盗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民警出示证件后,邓*拒绝抓捕并进行反抗,民警在水天温泉保安的配合下将邓*制服并抓获。

3、户籍证明。证实:邓*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犯罪前科。

4、被告人邓*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8月11日凌晨12点多,他一个人到水天洗澡,遇到了“云朵”,之后一起去了休息厅。后他们打赌看他能不能解开手机锁,输了的人付今天洗桑拿的钱。之后他打开了,“云朵”就赖皮,闹了四、五分钟。过了半个小时“云朵”睡着了,她的手机放在右边,他就顺手把手机拿走,之后他把手机关机后藏到他的衣柜里。凌晨五点多时,“云朵”问他有没有拿她的手机,他说没有,她又说别闹了还给她,他还是不承认,之后她打电话,但是因为被他关机了打不通,之后就上去调监控看,调了监控后他还是说没拿着就报警了。她的手机密码是她之前用的时候他偷瞄到的,手机是一部苹果6plus。

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2日3时许,她独自一人到呈贡区水天温泉洗桑拿,到了7区有一个男子过来打招呼,还喊她的小名“云朵”。那个男子问信不信可以把她的手机解锁,她不信,男子说如果解开的话就让她请他洗澡,后来他真的把锁解开了,还把服务员叫过来打算把他的账记在她的手牌上,但是她没同意也就没记上。到了7区后,她把手机放在右手边的沙发上,之后睡着了,当时那个男子是睡在她左手边的沙发上。到了早上7点左右,她醒来的时候发现手机不见了,她就怀疑是那个人拿的,但是不敢确认,她借旁边人的手机打她的电话但是关机。后来她去5区找那个男子问是不是他拿的,对方就大声的说不是,让她不要诬赖他。他一直不承认,她就去找水天温泉的经理要求调取监控,后确定是他拿的,经理也看了监控内容,经理对那个男子说就是他偷的,但是对方始终不承认,经理报警,警察来后让那个男子把手机还给她,但是对方始终不承认,警察带着对方以及经理和一些工作人员到男宾部打开对方的柜子检查,发现了她被盗的手机。

张某某还陈述称:谅解书是她自愿写的,但“开玩笑”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6、证人证言。

(1)黄*(系水天温泉洗浴中心的保安)证实:2015年8月12日7时30分,他在地下停车场巡逻,听到另外一名同事用对讲机喊有人手机被偷,他让他们先去调监控,他到监控室的时候看到丢手机的女子,还有怀疑偷手机的男子及公司经理,监控调出来能够清楚的看到那个男子偷手机的过程,但是该男子就是不承认,他们就报警。后警察来后说是要检查一下该男子的柜子,男子打开柜子,其中有一个黑色的皮包,警察检查包时就从包里面拿出来一部手机,后经辨认,就是那个女子丢失的手机。之后警察就把那个男子带走了。

(2)喻*(系水天温泉值班经理)证实:2015年8月12日早上8时13分,休息厅的经理打电话说一名顾客的手机被偷,监控已经调出来,是一个男子拿了手机,那个男子已经在监控室了,随后他到了监控室又看了一遍视频,里面清楚的可以看到那个男子从女子桑拿服右边口袋内把手机拿走,他就开始调解让男子把手机拿出来算了,那个男子一直说没拿过。他们说如果不愿意私了就报警,男子还是不敢承认,之后他就报了警。警察来后,也问该男子是否拿了别人的手机,该男子不承认,之后让男子打开其更衣柜,里面有一个黑色的皮包,男子把包里面的东西拿出来,并说都拿完了,警察问该男子还有没有其他东西,男子说没有,警察就检查男子的包,从男子包里拿出一个苹果6plus,警察把手机拿给他,他就去问那个女子,那个女子说手机是她的,她的手机有密码,把密码解开后手机里面显示的画面就是她自己的头像,然后警察把那个男子带回派出所。

(3)张**(系*某某的姐妹)证实:2015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的家人来找她姐张某某,希望能写个谅解书原谅对方。后对方写了一份谅解书让她姐照着写。

(4)邓**(系邓*的父亲)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与家里的人一起去找了张某某,张某某说是邓*和她开玩笑,把她手机藏了,还说要到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张某某的谅解书是她自己要写的,他们没要求过,也并没有教她写。

(5)邓**(邓**系邓*的哥哥)证实:。2015年8月14日晚上,他跟父亲去梅子村一个KTV找了张某某,问张某某事情是怎么回事,她就说了情况,他就说明天买新的手机赔她,她就说不用了,也不是什么事情。后来张某某说写谅解书给他们,让他们拿给警察。又说不会写谅解书,他理了一个提纲让她看看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她看了就说反正事情也是这样,就像这样写,然后她按他的提纲写了谅解书。

7、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鉴证价为4482元。

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邓某指认盗窃、藏匿地点。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某辨认出邓*就是盗窃其手机的男子;邓*辨认出张某某是被其拿走手机的女子。

10、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民警在水天温泉邓*存放衣物的柜子里提取到一部苹果6PLUS手机,并对手机进行了扣押,被告人邓*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4将手机发还被害人。

11、物证指认照片。证实:邓某指认了从其包内查获的正面为白色,背面为金色的苹果手机。

12、谅解书。证实: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邓*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邓*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盗窃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注意,并酌情从轻判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盗窃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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