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郑**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兰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怒江**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怒中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兰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账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被执行**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45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提取被执行人兰坪**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某某支行处(账号:×××)的储蓄存款21200.00元人民币。

二、解除对被执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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