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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1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父亲陈**生前于2013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3年9月13日归还。2014年12月原告得知被告父亲死亡,并继承了陈**的遗产。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继承父亲陈**的遗产数额范围内,向原告清偿陈**生前所借款项100000元;2、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以上欠款数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务人陈**已死亡,原告是以继承人起诉李*,诉讼中李*已明确放弃继承,原告现不能明确其他继承人身份,起诉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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