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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昆明云**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昆明云**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13)昆民二终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张**前往德国系培训无事实依据。虽然双方签订有培训协议,但却无培训之事实存在,培训协议系昆明云**限公司所采取的每位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前或出国所必须签订的文件之一,若不签订协议则无机会参与上述科研项目。张**与昆明云**限公司之间存在不平等地位,作为员工的张**只能选择服从或放弃,该培训协议的签订有失公允,且没有实际履行。张**前往德国系参与发动机的研发而非培训,二审不能单纯以协议来判断是否存在培训。张**之所以离职是因为昆明云**限公司恶意降薪及拒绝发放专利奖励所导致。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竞业限制需双方协商同意且具有其他限制条件,明确了最长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二审明确双方于2012年解除劳动合同,仍判决双方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具备可执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昆明云**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驳回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张**与昆明云**限公司签订去德国F**术公司培训的协议,之后张**也确有到德国F**术公司参与设计与研发的事实。根据昆明云**限公司与德国F**术公司《委托开发四气门直喷柴油机系列技术协议》附件3(FEV对云内工程师提供的培训服务)规定,最有效的培训方法是云内工程师在项目进行期内直接参与设计和开发工作。因此,二审法院确认张**到德国F**术公司进行培训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当事人是否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2005年6月11日及2007年7月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昆明云**限公司有必要与张**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张**愿意签订,故昆明云**限公司要求张**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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