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五法民三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固定工作,所抵押的房屋需要时间及条件腾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4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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