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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与被告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二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无需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355.00元,由原告文山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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