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与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云南省分行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日履行了第一笔款人民币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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