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周**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诉求,上诉人蔡**、周**起诉的请求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蔡**、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立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云南**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