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裴**申请执行王**支付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裴**与被执行人王**支付令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为5271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王**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裴**10000元;二、被执行人王**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裴**20000元;三、剩余款项22719元被执行人王**于2018年10月30日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1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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