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申请执行普自卫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与被执行人普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3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银行查询、房产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普自卫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开法执字第003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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