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壮**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文中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500元,由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