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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办事处万家社区诉施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学有与被告通海**办事处万家社区四组(以下简称万家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学有及其委托代理人施银满、丁**参加诉讼,被**家四组代表人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施*有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承租土地1.761亩,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头年租金为每亩120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00元,每年租期到期即支付下一年租金,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造成对方损失的谠应赔偿损失等内容。当天,被告支付原告第一年租金6000元,原告将土地交给被告使用。2015年4月30日满一年后,被告违约未支付第二年租金。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一年的租金22893元,并支付违约金22800元。

被告辩称

被**家四组辩称,本案涉及的土地性质是农业用地,但现状是被用于非农用途,没有办理过审批手续,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而不应由法院受案。假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则租田协议显失公平,协议应当撤销并由原告返还被告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租田协议的目的是将耕地用于施工建设,而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发生填埋、出租给他人建盖厂房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状态仍在继续,须相关部门处理后,才能在民事上进行合理、全面的评判,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施学有的起诉。

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70元,退还原告施学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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