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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通海**办事处万家社区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通**办事处万家社区四组(以下简称万家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家四组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承租土地0.776亩,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四年零七个月,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租金为每亩120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00元,第一年租金于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以后每年租期到期即支付下一年租金,租金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造成对方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对方所有损失等内容。协议达成之日,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第一年租金9312元,原告将土地交给被告使用。2015年4月30日满一年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第二年租金。原告已构成违约,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一年的租金10088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家四组辩称,本案涉及的土地性质是农业用地,但现状是被用于非农用途,没有办理过审批手续,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而不应由法院受案。假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则租田协议显失公平,协议应当撤销并由原告返还被告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租田协议的目的是将耕地用于施工建设,而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发生填埋、出租给他人建盖厂房的事实,上述违法状态仍在继续,须相关部门处理后,才能在民事上进行合理、全面的评判,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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