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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通海**办事处万家社区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通**办事处万家社区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丁*,被告通**办事处万家社区四组及委托代理人汪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租赁土地0.731亩,双方口头约定租期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租金12000元/亩,每年递增1000元,第一年租金于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以后每年租期到期即支付下一年租金,租金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另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所有经济损失等内容。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8772元,也使用了租赁土地,至2015年4月30日租期已满一年,然而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第二年的租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一年的租金9503元,并支付违约金9500元。

被告辩称

被**家四组口头辩称,本案涉及的土地性质是农业用地,但现状是非农用途,且没有办理过审批手续,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假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则租田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租田协议的目的是将土地用于施工建设,而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发生填埋、出租给他人建盖厂房的事实,上述违法状态仍在继续,须相关部门处理后,才能在民事上进行合理、全面的评判,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0元,退还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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