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刘*与被告易建国、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刘*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刘*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施刘*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王**诉通海**办事处万家社区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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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申请执行王**支付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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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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