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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有限公司与夏**、唐*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补*)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楚雄市**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汇**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天堂、唐**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人民法院(2014)楚**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汇**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翠湖雅园售楼中心展示的沙盘显示,翠湖雅园在一个开放的商业广场中,商业广场街道平整,从龙江公园龙西门一侧可直接进入小区,与龙江公园之间无围墙、围栏等隔离。而事实是汇**公司在宣传时对此内容并没有进行过任何具体明确的描述或允诺,二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判决认定汇**公司的宣传及沙盘展示行为构成要约、汇**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和原审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汇**公司在翠湖雅园销售时的广告宣传和沙盘展示等均未提及或反映项目规划时存在小区围栏和小区整体建筑高于龙江公园周边道路的情况,亦未向购房户进行过说明,汇**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另外,由于汇**公司的宣传资料和沙盘展示是对开发小区的商铺周边环境、状态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的说明,是本案购房者选择购买商铺的主要依据,且对商铺的销售价格有着重大影响,应当认定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要约,一并成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内容。作为翠湖雅园小区商铺的购买者,必然期待所购商铺如汇**公司宣传的商铺与龙江公园融为一体,商铺临街便于迎客经营。但工程竣工后的现实情况是该小区与龙江公园相邻处均设置了通透式围栏,小区整体地面建筑比龙江公园龙西门附近的道路高。由于商铺与龙江公园和街道之间存在围栏,不能形成临街铺面,导致购房人无论是购买商铺的合同目的,还是商业投资价值均不能实现。因此,原审根据案件事实,确认汇**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对购房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楚雄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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