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云南健**房有限公司楚**路分店、云南健**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以下简称健之佳楚雄分店)、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之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健之佳楚雄分店、被告健之佳公司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江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购买价值17280元的亚雄玛卡。被告向原告销售玛卡过程中,宣称其销售的玛卡具有防癌抗肿瘤等7种功效,对男性、女性都有特殊功效。原告服用了被告销售的部分亚雄玛卡片后并没有其宣称的功效,还发现其销售的亚雄玛卡标示有QS食品标识。原告认为,既然是食品就不可能有特殊功效,被告在向原告销售玛卡的过程中有意夸大宣传其销售玛卡的功效,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728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8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何*江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销售发票,2、亚雄牌玛卡宣传册。

被告辩称

被告健之佳楚雄分店、被告健之佳公司辩称,答辩人未对涉诉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生产厂家针对食品本身进行的内部销售知识推广活动并未违法。玛卡系一种生长在昼夜温差极大的高寒山区的植物,富含高单位营养素,对人体有滋补强身的功用,主产于南**斯山脉和中国**。玛卡富含较多营养成份已是公认的事实,并非虚假宣传。为提升消费者的养生保健意识,涉诉产品厂家以销售参考材料的形式对答辩人员工进行销售知识内部推广,放置在答辩人的每家门店的收银台供销售人员作为内部参考,答辩人从未主动将该参考材料放置在涉诉食品中。涉诉食品属于普通食品不具有其他功效的说法不准确,通过健康合理的膳食能够达到增强体质的目的。如普通食品玉米、洋葱、橙子等具有抗氧化、降血脂、防止动脉硬化的功效;牛奶、蛋黄、木耳等具有补血补钙的作用。原告仅以一张所谓的宣传册起诉缺乏事实基础,且该宣传册并非答辩人主动附加在涉诉食品中而是原告主动要求答辩人提交的。据昆**商局的调查及答辩人事后对涉诉食品销售过程的了解,原告购买涉诉食品是有预谋的行为,其先后在昆明、大理、楚雄等地购买涉诉食品,要求答辩人员工将厂家放置在门店的产品销售参考材料放在涉诉食品的手提袋内,再以答辩人涉嫌虚假宣传为由起诉,意图谋取不当利益。玛卡经过多年的宣传其营养价值已为普通民众所知晓,并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答辩人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未对涉诉食品的功效作出任何夸大或虚假的宣传,也未对原告的购买作出任何误导,原告所述的欺诈或虚假宣传,是其自编自导、事前预谋、有意为之的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健之佳楚雄分店、被告健之佳公司针对其辩解意见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云南健**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行政复议决定书昆工商复字[2015]2号复印件。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和质证,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4月22日,原告何**到被告健之佳楚雄分店,看了丽江天**限公司关于亚雄玛卡的宣传册后,购买了该公司出品的价值17280元的亚雄玛卡,共计36盒,一共72瓶,7200片,按照产品使用方法可以服用600天。2014年4月23日,被告健之佳公司出具发票交原告收执,被告健之佳楚雄分店的店员杨*在发票上注明保健食品,店员将生产厂家提供的放置在销售门店的亚雄玛卡宣传册放在原告购买的亚雄玛卡的手提袋内。

另查明,原告何**在购买亚*玛卡当天服用一次后即向楚**商局举报,认为被告出售的亚*玛卡涉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的功效,但工商部门没有进行处理。在亚*玛卡的宣传册中,对丽江天**限公司进行了介绍:天天生物系全国第一个取得国**总局颁发的玛卡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健字号”、QS许可证”等资质健全。玛卡简介:玛卡系原产于南美洲安第斯山区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原植物,是营养丰富的药食两用植物,具有多种保健和治疗功效……被美誉为秘鲁国宝”、荷尔蒙的发动机”。……玛卡因其具有独特的药用保健价值且安全天然而得到国际广泛认可,已成为全球十大保健品之一。我公司红顺堂玛卡种植基地位于云南省玉龙雪山南麓海拔3000米以上的生态区…..经**科院实地测定和华中科**与技术学院对产出玛卡检测:玉龙雪山种植的玛卡营养成分和保健治疗功效完全可与秘鲁玛卡媲美。并对亚*玛卡的营养成分与虫草进行了对比。玛卡的功效:…..调节内分泌,平衡荷尔蒙…..1、改善性功能,提高生育能力,2、坚固免疫系统,改善亚健康状态;3、抗氧化、降血脂、防止动脉硬化,4、防癌抗肿瘤,5、促进新陈代谢,保肝护肝,6、补血补钙,7、增强肌肉的运动能力。玛卡对男性的特殊功效:1、改善性功能,提高生育能力,2、抗疲劳、提高精力,增强肌肉的运动能力,3、坚固免疫系统,改善亚健康状态。玛卡对女性的特殊功效:1、平衡荷尔蒙,延缓衰老,2、抗氧化,具有美容养颜作用,3、调节内分泌,改善更年期综合症,改善睡眠,4、治疗贫血。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系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的分店,没有法人资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亚*玛卡系食品。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庭审和质证,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被告在销售亚雄玛卡的过程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第二,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三倍经济损失?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被告销售亚雄玛卡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了生产厂家印发的亚雄玛卡宣传册,该宣传册亚雄玛卡的介绍中,多处提到亚雄玛卡有调节内分泌,平衡荷尔蒙等功效:1、改善性功能,提高生育能力,2、坚固免疫系统,改善亚健康状态;3、抗氧化、降血脂、防止动脉硬化,4、防癌抗肿瘤,5、促进新陈代谢,保肝护肝,6、补血补钙,7、增强肌肉的运动能力。玛卡对男性、女性均有特殊功效。针对上述宣传的亚雄玛卡功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被告在销售亚雄玛卡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的事实。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二被告作为销售商,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在销售亚雄玛卡的过程中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系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设立的门店,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何**购买亚雄玛卡的货款17280元;

二、由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经济损失51840元;

三、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楚雄团结路分店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承担(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云南**房有限公司执行的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款交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