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30号白**与楚**民医院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7738.45元,执行申请费200.00元,合计17938.4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楚劳人仲案字(2015)13号仲裁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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