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黄**与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黄**诉被告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昆明市**道办事处郑家河X号不是被告李**的经常居住地,被告李**的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小区X栋X室,被告杨**的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东门街X号X幢X单元X室,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李**的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小区X栋X室,被告杨**的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东门街X号X幢X单元X室,均不属于昆明市西山区的辖区范围。因此,本案应由昆明**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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