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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首先,二审判决遗漏了云南**家委员会对涉案17件的古玩鉴定意见和十份检测报告确认的10件古玩所谓含有的微量元素、出自的年代及窑口,致使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其次,双方之间的“古董”交易行为属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中,李**已构成根本违约;第三,二审判决认为若是真品,交易价格要远远高于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因此,李**在交易时对此应当尽到充分的了解和注意义务,从而认为李**对购买的标的物真伪已经予以充分的预见,二审判决的这一观点显然是错误的。由于李**的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解除。现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此次交易的物品具有特殊性,李**主张李**对交易的物品作出过保真承诺,但李**不予认可,而双方之间对交易的物品也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因此,李**认为李**作出保真承诺但并没有交付真品已构成根本违约,从而要求解除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因此,生效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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