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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婚后不信任原告,经常喝酒后性格暴躁,多次劝说拒绝改变,双方产生巨大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子王**(曾**)、次子王泰然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认为,被告会喝酒,但不是每次喝酒都跟原告吵闹,婚后双方感情还是好的,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1997年11月10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于1998年7月9生育长子王**,现在玉溪职业技术学校读书;于2010年3月22日生育次子王**,现在九街晨曦幼儿园读大班。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喝酒后,双方会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4年10月,原、被告与亲戚朋友一起到KTV娱乐,被告酒后因琐事与原告发生吵打,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原告回娘家居住。2015年春节,被告到原告娘家将原告接回。2015年7月,被告酒后再次因原告晚回家的问题与原告发生矛盾,原告再次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喝醉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不予认可,因双方系对日常生活事务发生争执后发生吵打,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原、被告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案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被告喝酒后性格暴躁,因琐事与原告发生吵打,影响夫妻感情。对此,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并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加以改正,不再喝酒,基于被告的态度,加之现在两个子女仍需关心照顾,为了家庭及子女,原告应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在以后共同生活中,只要被告改正自己的缺点,双方多沟通、多交流,遇事相互商量、互让互谅,各自承担起家庭责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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