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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阮**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初字第4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向昆明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所取得的车辆登记信息,可以证明被起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该登记信息明确且客观真实,原告提供的诉讼材料符合立案的要求。一审法院扩大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实质审查,增加了上诉人的诉讼成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车辆登记信息所载明的内容,车辆所有人名称为“吴**”,也载明了其住所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艾**根24号”,被起诉人明确,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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