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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现代**司昆明分公司诉普洱市**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普洱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因与中铁现代**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现代物流科技公司昆明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昆明**法院(2015)昆铁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东升**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中国铁**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中铁现代物流科技公司昆明分公司以该合同仅起诉东升**公司,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东升**公司住所地的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铁现代物流科技公司昆明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1月3日,中铁现代物流科技公司昆明分公司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五华区签订的《监管服务合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该合同第八条中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出现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管辖,且该协议管辖条款明确,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法(2014)65号《最**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昆明**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复函》第一条第(三)项和云高法(2014)88号《云南**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条规定,自2014年5月21日起,昆明**法院、昆明**级法院管辖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内发生的“保管合同纠纷”。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于法有据。

综上,东升**公司提出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东升**公司住所地的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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