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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仅一月后就按农村习俗办了酒席并一起生活,直至大女儿六岁多时,双方才补办结婚证。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争吵,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2015年12月9日,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就到宾川打工,至今未回家。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关心原告及小孩。原告对这段婚姻已经死心,故起诉要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马*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被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村子相亲,认识原告后经了解双方决定结为夫妇,婚姻基础较好,多年来,双方过得很好,虽偶尔争吵,但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为了家庭和娃娃,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1月20日生育长女马*甲,2011年7月11日生育长子马*乙。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夫妻有电视机、冰箱、摩托车等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均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正确认识、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孩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损害,但夫妻间应互相谅解,积极沟通,慎重对待夫妻感情,共同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法,为维系和睦的家庭关系作出努力;相信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再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无有效证据证实,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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