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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双版**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都酒店),不服云南省西**级人民法院(2008)西*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2006年6月西双**边防支队将其所属的鑫边酒店发包给云南海外**纳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旅游分公司),海外旅游分公司将鑫边酒店更名为东盟酒店。2006年6月22日,海外旅游分公司(甲方)与鼎**司(乙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东盟酒店全面装修改造,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双方认可的平面图所含项目,合同价款为250万元。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7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等。2006年8月9日,海外旅游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与他人注册登记成立了泰都酒店,张**为法定代表人。?

2006年8月28日,鼎**司与泰都酒店又签订了一份东盟酒店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该合同除发包方变更为泰都酒店,合同价款变更为118万元外,其余内容与海外旅游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是泰都酒店在履行付款义务,泰都酒店先后支付了301.15万元的装修工程款,其中295.85万元支付给了鼎**司,5.3万元支付给了建筑装饰材料的供应商。2007年2月东盟酒店装修工程竣工,泰都酒店验收合格并更名为泰都大酒店正式营业。鼎**司认为该工程有多处增量工程,要求泰都酒店进行工程结算,但泰都酒店以250万元的包干价为由,拒绝结算。为此,鼎**司按照已经送达给泰都酒店的(预)结算工程书中的工程造价550.0245万元提起诉讼,要求泰都酒店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53.37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479202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由被告西双版**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西双版纳**有限公司工程余款248.874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案件受理费29841.00元,其中由原告西双版纳**有限公司负担9931.04元;由被告西双版**限责任公司负担19909.96元;5000元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泰都酒店与鼎**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西双版**有限公司和西双版纳**有限公司同意涉案工程以421.15万元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301.15万元外,西双版**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西双版纳**有限公司工程款120万元,该笔款项分三次付清:201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30万元;20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万元;20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40万元。西双版**有限公司如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还应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西双版纳**有限公司支付双倍的逾期利息。?

二、就涉案装饰装修工程,除上述款项外,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不得再向西双版**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且西双版**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只与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结算。?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9841.00元、鉴定费5000元由西双版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65.52元,由西双版**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8月1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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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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