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915元,合计51231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邹**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3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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