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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容留、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月28日、2月2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榕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张*、周**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刘*甲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8月2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刘*甲在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店介绍庄某某在该店213房间与张*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容留徐某某在该店219房间与李*甲、刘*乙在该店215房间与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甲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其辩称其虽然是禄达足浴”的经理,但是其负责禄达足浴”的足疗按摩,负责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是别人,其只是知情,且并未从中获益。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向法庭及被告人刘*甲出示宣读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抓获经过

2015年8月21日凌晨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民警对本市西山区永昌小区”的禄达足浴”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将该场所工作人员刘**带回调查。

二、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1)被告人供述

2015年5月,我经朋友介绍到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上班。禄达足浴”的服务项目有足疗按摩、精油推背、理疗服务、修脚、采耳。其中,理疗服务就是提供客人性服务。我负责足疗按摩、精油推背等服务项目。李*乙和赵**负责理疗服务。赵**还负责服务员和收银员。禄达足浴”所有消费都在收银台结算,收银员是赵*乙和李*丙。收银员根据客人按摩种类、手牌号、技师号等记录流程表”。客人到店一般都是我先接待,如果客人提出要理疗服务的话,我就把客人带到二楼暗格后面的按摩房,给客人安排好包房后,我就把所有技师带去让客人挑选。熟客会直接告诉我技师工号,我就直接把技师带到客人包房。李*乙或者赵**也会安排技师上钟”。按摩房有两个的男服务员,分别叫何某某和龚某某,他们负责送水、打扫房间、看暗格门。按摩房里有5、6个固定的女技师。大多数女技师都是李*乙招聘的,我招聘的是12号和18号技师,我只知道工号不知道名字。为客人提供的卖淫服务有A套餐和B套餐两种,A套餐收费人民币400元,技师提成人民币220元,其余的归公司。B套餐收费人民币500元,技师提成人民币280元,其余的归公司。技师的工资是财务根据排钟单算出后由我转交。我、李*乙、赵**三人均分禄达足浴”收入的5%作为提成。

2015年8月20日晚上7时左右,我到禄达足浴”上班。晚上11时左右,李*乙带了两个客人来要找小姐”,让我把客人带到二楼暗格后面的按摩包房区。我将身高较高的客人带到了213房间,李*乙让我安排了18号技师。李*乙将另一位客人带到了218房间。次日凌晨0点30分左右,警察到我们店里检查,在按摩区查获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三个客人及三个小姐,警察将我带回派出所调查。

(2)辨认笔录及照片

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刘*甲从48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男子徐某某、17号照片男子庄某某、37号照片男子刘*乙都是2015年8月21日凌晨在禄达足浴”店内进行嫖娼的男子。28号照片男子龚某某是在禄达足浴”店里二楼暗格里面的服务员。2015年8月20日23时许,庄某某到禄达足浴”要求李*乙为其安排色情服务。李*乙让我带庄某某到二楼暗格后的213号房间,并安排一女技师为其提供色情服务。龚某某是禄达足浴”二楼暗格内包房区的服务员,主要负责打扫卫生、送服务用品、开关暗格等。

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刘*甲从36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女子张*、19号照片女子李*甲、32号照片男子王某某都是2015年8月21日凌晨在禄**浴”店内进行卖淫的女子。2015年8月20日23时许,张*被我安排到213房间,进行卖淫。王某某为215房间的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李*甲为219房间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张*是通过一个朋友的介绍和我的同意来到禄**浴”上班的。王某某是通过内部员工介绍,我同意后来上班的。李*甲是李*乙招聘的。

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李某丁证言

我是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的前台接待。我在前台帮客人拿靴子并做接待。我们足疗店提供中式按摩、泰式按摩、精油推背,还有A套餐和B套餐两种色情服务。这两种色情服务是由刘*甲经理负责的。A套餐大约人民币300至400元一个钟,B套餐大约人民币400至500元一个钟。技师们都是由刘*甲经理招募、负责。技师们是拿提成,但是具体怎么拿我不清楚。

2、证人龚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证言

我是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按摩包房的服务员。我负责看按摩包房的门、打扫包房走道卫生。按摩包房是用来做泰式按摩、精油按摩和卖淫嫖娼。禄达足浴”平时是由刘*甲在管理,分管按摩包房的是体型偏瘦的赵主管。刘*甲经理、赵主管和一个新来的伙子会安排客人到按摩房。2015年8月20日晚我在按摩包房值班。当天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有三四个客人。213号房间的客人是刘*甲带来的。

(2)辨认笔录及照片

2015年8月21日,证人龚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男子刘*甲就是在禄达足浴”的经理。**足浴”平时由刘*甲主要负责。平时刘*甲会安排客人进按摩房包房做色情服务。被民警查获时,213号房间内的男女就是刘*甲安排的。

3、证人徐某某证言

2015年8月21日凌晨,我开车到本市西山区永昌小区”的禄达足浴”按摩,我上到二楼换好鞋后,一名穿黑色西装讲普通话的男子接待了我,该男子说店里新来的小妹”(指小姐),全套按摩、发生一次性关系、足疗,特价人民币400元。我同意后,男子将我带到暗格后面,安排我在219按摩房。该男子带了两个小姐到我房间,我选了大概三十岁的长头发、讲普通话、穿绿色连衣裙的女子。我们刚洗完澡,警察就进来了,将我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4、证人李*甲证言

2015年8月18日,我通过朋友知道了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在招聘,我根据招聘信息上电话联系了一个名叫小*”的男子。该男子让我第二天去面试,面试完后我就上班了。我的工号是7号。0点30分左右,一男子把我和另外一女子带到了219房间,房间里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选了我。带我到房间的男子让我用房间电话向总台报钟”。219房间客人的手牌号为49号。我刚要洗澡就被警察查获。

5、证人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5年8月15日,我通过朋友知道本市西山区禄达足浴”在招聘全套技师”。我到了禄达足浴”应聘,刘*甲招聘了我。按摩分A套按摩和B套按摩。A套按摩提成人民币220元,B套按摩提成人民币280元。次日晚上7时,我就到禄达足浴”上班。平时是刘*甲和一个皮肤黑、个子高的主管从休息厅带客人到按摩房,在来技师房安排我们去给客人选钟”。工资是日结,由刘*甲发放。同年8月21日凌晨1时,一个瘦瘦的主管到技师房叫我们到215号按摩房给客人选钟”,客人把我留下。后被警察查获。

(2)、辨认笔录及照片

2015年8月21日,证人王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男子刘*甲就是招聘其到禄达足浴”上班。平时人事、工资也是由刘*甲管理、发放。刘*甲会安排客人进按摩房做色情服务。

6、证人刘*乙证言

2015年8月20日,我到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做足疗。我的手牌号为51号。一个矮个子稍胖的男服务员向我介绍有特色按摩,并将我带到暗格后的215号房间。该男子带了两位女子到房间,我选了工号为12的女子。女子正在为我做色情按摩时,被警察现场查获。

7、证人庄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证言

2015年8月22日22时许,我打车到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做足疗。我上到二楼,一个三十多岁、穿白色衬衣、黑色西裤的男子就来接待我,并直接把我带到213号房间。我的手牌号为087。同时,该男子向我介绍全套服务”,说有人民币400元和人民币500元两种。我选定后,该男子带了两个女子到房间让我挑选。我跟女子发生性关系后,被警察查获。我不知道跟我发生关系的女子的工号。

(2)辨认笔录及照片

2015年8月21日,证人庄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男子刘*甲就是在禄达足浴”介绍卖淫的男子。2015年8月20日23时许,庄某某到禄达足浴”嫖娼,刘*甲介绍服务内容后,将庄某某带到禄达足浴”的213房间,并介绍两位女技师给庄某某挑选。庄某某选中一位女技师,与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8、证人张*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证言

2015年8月18日,我通过朋友介绍到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上班。上班后我才知道工作内容是与客人发生性关系,我不清楚价格。我的提成固定是160元。我的工号是28号。刘*甲是我们的主管,他会安排我们去上钟”。2015年8月20日23时30分许,主管刘*甲叫了我和另一个女的到213号房间选钟”。213号房间的男子选了我,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后被警察现场查获。刘*甲当天穿白色衬衫、黑色西裤。

(2)、辨认笔录及照片

2015年8月21日,证人张*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男子刘*甲就是在禄达足浴”介绍卖淫的男子。2015年8月21日00时许,刘*甲到禄达足浴”2楼技师房带张*和另外一名女子到213房间给客人挑选进行卖淫嫖娼。张*被客人选中,并与客人在213号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9、证人赵*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证言

2015年8月1日,我在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酒店”门口看到招聘广告就去应聘,是刘*甲经理招聘了我。一开始我是足疗包房的服务员,负责送茶水、打扫足疗包房,之后是收银员,负责记账、收钱、接听报钟。店里平时是刘*甲经理在负责,李**、赵**是主管。我和李**是男女朋友。李**和赵**没有明确分工,李**负责采购日常用品、除按摩技师之外的员工、安排进店客人。平时禄达足浴”的工作人员称呼李**为李主管”或者李*乙”,私底下称呼李**为小*”。禄达足浴”有养生足浴、至尊足浴、中式按摩、泰式按摩、精油按摩,还有A套餐和B套餐。我不清楚A套餐和B套餐的具体项目。这两个项目是由刘*甲经理负责安排客人,另外两个主管偶尔负责。2015年8月20日,大约有5、6个做A套餐按摩的客人,都是刘*甲经理安排的。我所记录的流程单从左起第一竖列是客人的手牌号,第二列是房间号,第三列是服务种类和金额,第四列是技师号,第五列是开始时间。店里的按摩技师的管理、培训都是由刘*甲经理负责。店里每天的营业款都交给刘*甲经理保管和支配,按摩技师的工资如何结算我不清楚。

(2)辨认笔录及照片

2015年11月20日,证人赵**从24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男子刘*甲就是在禄达足浴”的经理。刘*甲主要主要负责管理禄达足浴”、员工培训、工资发放、介绍客人进行A套餐按摩和B套餐按摩。9号照片男子李**是禄达足浴”的主管,很多人称呼他为李*乙”,绰号为小*”。李**平时负责采购日常用品、除按摩技师以外所用员工的点名、安排客人进行按摩足疗等服务。

四、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流程单

2015年8月21日1时30分至2015年8月21日1时45分,公安机关民警从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二楼暗格内搜查到三页16K记录有056、219、A4000、18#、15:30”字样的流程单。该流程单显示2015年8月21日0时20分许,手牌号为051号的客人在215号房间选定工号为12的按摩技师做A套餐,价格为400元。手牌号为049号的客人在219号房间选定工号为607的按摩技师做A套餐,价格为400元。手牌号为087号的客人在213号房间选定工号为28的按摩技师做B套餐,价格为400元。

五、昆明**健中心承包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让协议

昆明**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经营范围是住宿、卡拉OK歌舞厅、足疗保健的服务;饮料、小食品、酒的零售。2013年9月20日,昆**宾馆与方*签订了昆**宾馆保健中心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2014年10月28日,方*与尹*签订转让协议。

六、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刘*甲对作案地点昆明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进行现场指认。

七、其它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甲作案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2011)官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告知笔录、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实:被告人刘*甲2011年5月11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辩护人张*当庭出示被告人刘*甲的住院病案、住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医嘱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甲身患重病。

被告人刘*甲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其辨称:其身患高血压、糖尿病,且急需手术,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可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联。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张*辩称:一、被告人刘**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是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不持异议;二、本案中,被告人刘**不是涉案禄达足浴”店的所有人,且被告人刘**没有直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故被告人刘**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刘**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被查获,到案后被告人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刘**在缓刑执行完毕后,再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有效,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经质证,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刘*甲任本市西山区华昌路禄达足浴”的经理。被告人刘*甲任职期间招聘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2015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刘*甲介绍庄某某与张*在禄达足浴”二楼暗格后213号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容留徐某某与李*甲在禄达足浴”二楼暗格后219号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容留刘*乙与王某某在禄达足浴”二楼暗格后215号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民警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刘*甲带回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甲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依法不构成累犯,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甲构成累犯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法查实被告人刘*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故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刘*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刘*甲是公安机关对禄达足浴”进行例行检查时,被查获,不应视为自动投案,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自首”的规定,故辩护人张*辩护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综合被告人刘*甲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控、辩双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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