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罗**鑫源**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罗**鑫源**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号xx、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22日、到期日期2015年2月18日、出票人xx、收款人xx、付款行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罗**鑫源**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罗**鑫源**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