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平华**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罗**鑫源**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罗**鑫源**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票号xx、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22日、到期日期2015年2月18日、出票人xx、收款人xx、付款行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罗**鑫源**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罗**鑫源**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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