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和**司申请执行锡都文化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锡都文化公司应给付和**司垫付资金5000000元及利息760033.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697元。因锡都文化公司未依判决履行,和**司同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应交纳申请执行费56448.65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核实锡都文化公司在个旧**业办公室有人民币4762709.67元,经送达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个旧**业办公室协助本院进行了扣划。上述款项支付案件受理费49697元和申请执行费56448.65元后,其余4656564元向和兴公司进行了执行给付,尚欠1103469.95元。另查明,锡都文化公司有部分房屋正在出租,该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由个旧市人民政府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一时难予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1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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