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自顺祥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自顺祥物业服务**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在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蒙自顺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自顺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自顺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