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开远市**有限公司诉陈**、曾**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市生力**限公司与被告陈**、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0.00元,减半收取4780.00元,由原告开**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