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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及指定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0时许,被告人洪早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途经芒市公安边防大队嘎中情报站侦查员在芒市遮放镇户拉至邦达公路2.5公里处查缉点时被执勤人员抓获,并从其驾驶的摩托车驾驶座前弯梁处摆放的燕京啤酒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790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国籍确认证明、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称量取样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洪*的刑事责任。出庭的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被告人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及指定辩护人杨**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指定辩护人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洪*系本案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洪*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3、本次查获的毒品含量较低,且没有流入社会;4、被告人洪*积极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0时2分,被告人洪早携带毒品驾驶无牌摩托车途经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嘎中情报站在户拉至邦达公路2.5公里处的查缉点时被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洪早驾驶的摩托车驾驶座前弯梁处摆放的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790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国籍确认证明。证实被告人洪*的身份为国籍不明。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洪*及查获毒品的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

3、称量、取样记录、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格证书。证实经称量,查获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0790克,从中随机提取0.5克用于鉴定。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称量、取样结果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洪*。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及被告人洪早的随身财物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5、物证照片。证实查获毒品的形状、包装、称量、取样情况、被告人洪早进行尿检以及对查获的毒品进行指认的情况。

6、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资格证书。证实经提取被告人洪早的尿液用吗啡/冰毒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吗啡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洪*的通话情况。

8、芒市**队侦查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洪*对“么到”和“接货人”供述的情况不详,无法进行抓捕;该队侦查员从云南公安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上查找不到涉案摩托车的相关信息。

9、被告人洪*的供述。2015年1月3日下午3点,缅甸南素村的“么到”打电话给他,叫他送一些红的货到**扎央,他就知道是甲基苯丙胺片剂(俗名“麻黄素”),“么到”叫他记一下接货人的电话,说货送到之后,接货人会给他1万元人民币,回来后再商量给他报酬的事情。他把毒品放到摩托车上,给接货人打了几个电话就出发了,途经邦达至户拉的路上时被警察抓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早无视我国法律,明知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洪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公诉人及指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注意。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洪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及扣押的被告人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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