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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永善县桧溪镇人民政府、永善县桧溪镇源胜村梁家坝二社及杨**土地行政确认纠纷案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永善县桧溪镇人民政府、永善县桧溪镇源胜村梁家坝二社及杨**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昭中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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