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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耿**、李**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耿**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巡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耿**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以及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被执行人李**承担。因被执行人李**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耿**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耿**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耿**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听证。本院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和案外人张*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李**和案外人张*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耿**称:我诉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盘**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盘法民巡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1日生效,因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我于2014年9月向盘**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李**未向我偿还过任何款项。案外人张*与李**于200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其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持续至今。我于2013年7月28日向李**出借上述款项,该笔债务发生在李**与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债务应属于李**与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向盘**民法院请求追加案外人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依法一并执行张*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李**未到庭发表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案外人张*未到庭发表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申请执行人耿**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欲证明2008年2月22日,李**和张*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6月26日盘龙区民政局补办过结婚证明。

被执行人李**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案外人张*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耿**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盖有嵩明县民政局的公章,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采信。

本院通过听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2月22日,张*与李**登记结婚。2013年7月28日,李**向耿**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耿**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整。此据。借款人:李**。借款日期:2013.7.28。”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的借款发生在李**与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加之李**与张*并未出庭证明该笔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案外人张*的此行为视为其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利,故本院依法确认该笔债务应属李**与张*的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耿**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案外人张*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耿**连带清偿债务人民币20215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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