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凤*才社会抚养费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凤*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据牟人口征决字[2014]第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凤*才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3135元。现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牟人口征决字[2014]第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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