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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同年11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5月1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育两个子女:长子杨**(2007年9月8日生),长女杨**(2012年8月25日生)。因双方仓促结婚,对彼此缺乏了解,被告自私、愚懦、生性鲁*、性格暴躁、缺乏主见的缺点在婚后渐渐暴露出来,加之双方之间的性格差异导致夫妻之间沟通困难,时不时会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原告每天辛辛苦苦在外做生意,回家还要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被告及其家人非但不懂得体贴、关爱,还怀疑原告在外行为不检点,对原告极为严苛,严格限制自由和消费,一旦发现原告不在家就全家电话催回,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及家人太过看重钱财,对原告极为吝啬,时刻提防猜忌。考虑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并且已共同生育子女,原告一直默默忍受。但在2015年4月原告教育子女,被告就与原告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动手打了原告两巴掌,原告就离家出走。在家人的劝说下,加上原告本人思想比较传统,看重家庭,考虑到两个孩子还小,便回了家,回家后却遭到被告的冷嘲热讽,并说原告和其他男人好。同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原告就先去厮打被告,被告又动手打原告两巴掌,还用脚踢原告。为此,原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曾协商过离婚,被告及其家人同意离婚,要求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1000元抚养费,原告也表示同意并拟好协议,但因被告反悔无果而终。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同生育的男孩杨**归被告抚养,女孩杨**归原告抚养,抚育费由双方各自负担,对方享有探视权;3.夫妻共同财产:东风牌工程车一辆(价值约5万元)判归被告,农村客运微型车一辆(价值约8万元)判归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张某某诉称的认识、恋爱、登记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及在争吵过程中打过原告予以认可,但认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自从原告开起微型车后就像变了个人,双方争吵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不正确以及原告和其他男人交往时不注意自己的行为所致。原告说双方协议过离婚不是事实。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只要原告回家照顾好两个孩子,料理好家务,被告会下决心改正自己的错误和缺点,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本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同年11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5月1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两个子女:长子杨**(2007年9月8日生),长女杨**(2012年8月25日生)。后来由于原、被告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以及原告与异性交往过程中不注意自己的行为,与异性关系密切,引起被告不满等发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经过被告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为证,足以认定: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结婚登记申请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同居多年后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只是近年来原、被告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以及原告与异性交往过程中不注意自己的行为,与异性关系密切,引起对方不满等事发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是能够和睦相处的。故此,原告要求的离婚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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