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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周**窜至凤庆县小湾镇漩涡塘江边、南涧县碧**拉谷一社、南涧县宝**克塘韩家社、南涧县**会岩子脚村、南涧县公郎镇沙乐村委会杨梅村、南涧县公郎镇凤凰村委会自可咱大村、南涧县公郎镇凤岭村委会岔河三社、南涧县碧溪乡回龙山村委会白马箐社,先后八次盗得九头黄牛,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71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四年以上六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失主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被告人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陈**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周**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悔罪态度较好;2.自首;3.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建议本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窜至南涧县碧溪乡回龙山村委会白马箐社,将张某某户关在牛圈内的一头黄色新品种母牛盗走。经鉴定,该母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400元。

2015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窜至南涧县公郎镇凤岭村委会岔河三社,将任某某户关在牛圈内一大一小两头新品种黄牛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两头牛的鉴定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2600元、7200元。

2015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窜至南涧县公郎镇凤凰村委会自可咱大村,将罗*甲户关在牛圈内一头红色新品种母牛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母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

2015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窜至南涧县公郎镇沙乐村委会杨梅村,将马某某户关在牛圈内一头黄色杂交公牛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黄牛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

2015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窜至南涧县公郎镇板桥村委会岩子脚村,将罗*乙户关在牛圈内一头黄色新品种母牛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黄牛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

2015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窜至南涧县宝华镇宝华村委会阿克塘韩家社,将韩某某户关在牛圈内的一头新品种黄牛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黄牛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800元

2015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窜至南涧县碧溪乡松林村委会沙拉谷一社,将查某甲户关在牛圈内一头黄色新品种母牛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黄牛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

2015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窜至凤庆县小湾镇漩涡塘江边,将茶某某拴在简易牛棚内的一头黄牛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黄牛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100元。

盗窃得逞后,被告人周**将黄**运至南涧县小湾东镇、宾川县牛井街等地销售,所得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证明:

1.常驻人口详细信息、户口证明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调取户籍前科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移送案件通知书、电话接警记录、报案记录、接处警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的身份、前科情况及被失主茶某某等人扭送至凤庆县公安局小湾派出所的经过。

2.证人彭某某证言、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周**盗窃所使用的三轮摩托车情况,该摩托车系查某乙被盗摩托车,南涧县公安局已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3.证人周**证言,证实其系周**女朋友,因周**盗窃别人的牛于2015年10月3日被失主抓到,失主要求赔钱,周**请其凑钱,其无法凑到。

4.证人周*乙证言,证实其在凤庆县小湾镇漩涡塘江边种植豌豆,2015年9月13日请茶某某帮忙犁地,当晚茶某某拴在简易牛棚的牛被盗。2015年10月3日,茶某某抓到嫌疑人周**,周**也承认是他偷的,第二天早上其与茶某某将周**扭送至凤庆**出所。

5.失主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凌晨1至2时,其关在碧溪乡回龙山村委会白马箐社自家牛圈里一头新品种黄色母牛被盗,该牛头已怀有小牛,体型较胖,价值16000余元。

6.失主任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11日6时许,其发现关在公郎镇凤岭村委会岔河三社自家牛圈里的两条新品种黄牛被盗,黄牛一大一小,大的有三岁多一点,是黄颜色的,小*颜色深一点,有七八个月大。

7.失主罗*甲陈述,证实2015年5月26日6时许,其发现关在公郎镇凤凰村委会自可咱大村自家牛圈里的一头新品种红色母牛被盗,该牛头已怀有小牛,价价14000元。

8.失主马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6月6日7时许,其发现关在公郎镇沙乐村委会杨梅村自家牛圈里的一头杂交黄牛被盗,该牛两岁左右,价值10000元。

9.失主罗*乙陈述,证实2015年6月20日6时许,其发现关在公郎镇板桥村委会岩子脚村自家牛圈里的一大一小两条黄牛不见了,后在沙乐路的桥洞里找到了小牛。

10.失主韩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18日23时30分至7月19日5时30分,其关在宝华镇**塘韩家社自家牛圈里一头一岁半的小黄牛被盗,该牛价值12000元。

11.失主查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9月3日凌晨1至2时,其关在碧溪乡松林村委会沙拉谷一社自家牛圈里的一头黄灰色毛皮母牛被盗,该牛是6560元买来的。

12.失主茶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4日6时许,其发现栓在凤庆县小湾镇漩涡塘临时牛棚里的一头黄公牛被盗,价值约10000元。经查找,发现是周**干的,其与周*乙遂将周**扭送至凤庆**出所。

13.被告人周**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失主陈**印证,证实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间,其在凤庆县小湾镇漩涡塘、南涧县碧**拉谷一社、南涧县宝**克塘韩家社、南涧县**会岩子脚村、南涧县公郎镇沙乐村委会杨梅村、南涧县公郎镇凤凰村委会自可咱大村、南涧县公郎镇凤岭村委会岔河三社、南涧县碧溪乡回龙山村委会白马箐社,先后八次盗得九头牛,销售所得款被其用于赌博等挥霍。

1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点、方位情况。

15.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黄牛的鉴定价格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黄牛,价值人民币97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的第2点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相悖,不予采纳,其他意见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应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周**追缴黄牛折价款人民币97100元,发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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