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个旧市和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被告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个旧市和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和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个旧市和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8元,由原告个旧市和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