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郭**、江川县**带河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郭**、被执行人**玉带河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两个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玉带河宾馆无车辆登记及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郭**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二百元,不够支付本案的执行款。被执行人郭**江川县大街镇星文街5号有一幢和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玉中法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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