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付**尚在监狱服刑。唯一可供执行财产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护国村D-20-1、D-20-2两幢房屋(房屋转让协议为127栋1号、2号房屋)已被本院在执行(2015)永执字第122号执行案件过程中予以查封,现正处于评估拍卖中,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付**、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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