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镇雄公路管理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镇雄县**委员会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镇劳仲决字(2011)0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第七项裁决:申请人申**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执行。二*一五年七月八日,申请人以镇雄县**委员会的镇劳仲决字(2011)0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云**(2015)99号)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2015年1月起支付增加的生活护理费每月100.00元;伤残津贴每月180.00元至履行完毕时止。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被执行人镇雄公路管理段于2016年3月15日将执行款人民币3370.00元【包含自2015年1月至8月的生活护理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自2015年9月起,生活护理费转至镇雄县社保局领取);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的伤残津贴共计人民币25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转入本院执行专户。至此,被执行人镇雄公路管理段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决字(2011)0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第七项裁决即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应由镇雄公路管理段支付给申**的生活护理费及伤残津贴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