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昆明**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申请追加蒋**、徐*、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郭**称:我申请对债务人昆明**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昆明**有限公司由蒋**、徐*、姜**分别出资人民币110万、50万、40万元于2009年12月登记成立,三名股东把注册资金打进银行账户仅4天就把验资款打入蒋**私人账户把钱转走,致使昆明**有限公司成为没有注册资金的空壳公司,无法对外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其三名股东蒋**、徐*、姜**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2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对我的赔偿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中**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

答辩情况

第三人徐*、姜**对申请人郭**提交出示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答辩称,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蒋**将200万元转入昆明**有限公司的账户4天后又转到本人的账户,无法证明是徐*、姜**抽逃出资。并向本院提交: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三、民事判决书;四、水电费和发票;五、出资证明等证据,欲证明徐*、姜**二人实际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金额,二人不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

申请人郭**对案外人徐*、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昆明**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蒋**,股东为蒋**、徐*、姜**。中**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反映,昆明**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由蒋**汇入验资款人民币200万。同年12月28日该验资款转出给蒋**,昆明**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为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审查的事实,昆明**有限公司注入注册资金和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系该公司法人蒋**所为,故申请执行人郭**申请追加公司法人蒋**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支持。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徐*、姜**为被执行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追加蒋**为申请执行人郭**申请被执行**盛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在抽逃注册资金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郭**申请追加第三徐*、姜**为申请执行人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有限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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