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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已逾期未检的云DFS2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未戴安全头盔的妻子周某某沿宣天一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14时许行至宣天一级公路K17+100米处,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越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死亡,徐某某、张某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高*全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其妻子周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对其本人及家庭造成严重打击和伤痛,被害人周某某的母亲也对被告人徐某某予以谅解,依法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逾期未检的云DFS2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未戴安全头盔的周某某沿宣天一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14时许行至宣天一级公路K17+100米处,在未确认有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从左侧超越同向行驶并由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该摩托车无号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死亡,徐某某与张某某损伤达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张某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0月22日,张某某的家属向周某某的家属支付丧葬费人民币28000元。经传唤,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到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2015年12月23日,被害人周某某的母亲胡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徐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及接处警记录表,证人张某某、赵*、吕**、吕**、吕**、徐某某的证言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补充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对比照片,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死亡报告单,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轻伤),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安埋协议及收条,户口证明及人口基本信息表,结婚证及户成员信息查询结果列表,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辩护人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谅解书与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系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且被告人徐某某肇事后不具有《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徐某某与死亡被害人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取得周某某母亲胡某某的谅解,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徐某某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刑期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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