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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公司与吕**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90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吕**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吕**放弃对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等为由,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工程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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