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吕**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吕**放弃对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等为由,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工程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