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红河**有限公司、李**、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2元,减半收取计433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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