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富民泰宏**限公司申请执行弥勒**有限公司、云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9217194.4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73485.97元。申请执行人富民泰宏**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弥勒**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名下的位于弥勒市西一镇石门坎钛矿(采矿许可证号:×××)进行变卖后支付案款给申请执行人富民泰宏**限公司,但未变卖成功。本院已将上述矿产委托进行评估之后拍卖,因案情重大复杂,一时难处置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红中法执字第2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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