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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科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玉敬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自1982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亲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呈贡**办事处黄土坡社区居委会黄土坡村小组白胡子山的集体林地上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及果树,期间自1990年以来罗某某一直参与在该片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果树。2014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雇人用挖掘机等工具将白胡子山的林地开挖并将现场平整,在开挖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并报警,随后被制止。经鉴定,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属洛**办事处4林班27、28、29小班,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17.167亩,其中宜林荒山荒地9.526亩、水源涵养林地7.641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向洛**办事处黄土坡社区居委会缴纳了林业恢复保证押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林地权属证明及补充说明、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均利证和卫星图像、收据、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某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罗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已积极缴纳了恢复植被保证金,请求法院以教育为主,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7.167亩,其中宜林荒山荒地9.526亩、水源涵养林地7.64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土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2015年1月5日侦查机关经林业站报案后进行初查,2015年2月4日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时,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虽然罗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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