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6号卿**、彭**、卿某某申请曾连兵、云南云**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06038.00元,申请执行费11460.00元,合计91749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李**红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缪**与詹*等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公司与朱**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247号
云南**工程公司与吕**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90号
被告人刘某某、邹*、苟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光**限公司昆明钱局街支行诉被告苟**、余定坤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苏某某与邱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光**限公司昆明钱局街支行诉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