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卿**、彭**、卿某某申请执行曾连兵、云南云**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6号卿**、彭**、卿某某申请曾连兵、云南云**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06038.00元,申请执行费11460.00元,合计91749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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